说明
1.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2.编号:以市(州)国家税务局为单位不分年度统一编号。如:广元应编写为“广元货便字 号”。
3.如其经营管理关系发生变化,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
4.因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导致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财政利益变化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内跨地区连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税收分配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07]81号)规定执行。因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导致同一市(州)(不含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利益变化的,按市(州)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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