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街头艺人盖伊·拉利伯特与别人合伙成立“太阳马戏团”。它最终发展成一家集团,旗下有多家公司,被称为加拿大“国宝”,拉利伯特是集团的控股股东。他一直想遨游太空,这个梦想在2009年终于实现。“太阳马戏团”旗下的一家公司支付了4181.7万加元,让他搭乘俄罗斯“联盟”号飞船来到国际太空站,成为加拿大太空旅行第一人。他在太空站停留了12天。在此期间,他为自己创办的清洁水慈善机构“一滴”做了宣传推广活动,包括现场直播做节目、拍摄照片、摄制纪录片等。“一滴”由拉利伯特本人创办,与“太阳马戏团”存在关联关系。
太空之旅结束后,拉利伯特将400万加元作为股东利益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他表示自己并未取得股东利益,但是为了避免与税务局发生争议影响公司声誉才主动申报的。他和“太阳马戏团”认为这次太空之旅是为了公司和“一滴”做宣传,成本应在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列支。
但加拿大税务局认为,拉利伯特的太空之旅费用由“太阳马戏团”集团旗下的公司支付,属于股东利益。税务局认可此行有商业成分,其中10%可视为“太阳马戏团”集团和“一滴”的推广费用,允许列支,剩下的90%即3760万加元作为股东利益计征拉利伯特的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于股东利益的规定,概括说就是除特定情形以外,股东从公司取得任何经济利益都要按普通所得计入个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股东利益的常见情形包括:股东使用公司的汽车或飞机,公司替股东购买高尔夫俱乐部或乡村俱乐部的会员资格,公司担保股东的私人银行贷款,公司为股东支付保险费、生活开销等私人开支,以折扣价租用公司资产等。股东利益的税率高于资本利得,而且不允许支付公司列支成本,尽管这会导致经济上的双重征税。如果股东是非居民,股东利益则会被视为股息适用非居民预提税规则。
由于拉利伯特和税务局的分歧意见难以调和,此案诉至法庭。税务法庭支持了税务局的观点。拉利伯特不服,又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判定拉利伯特太空之旅到底是私人性质还是商业性质。在认真梳理案情后联邦上诉法院做出裁决,同意税务局和税务法庭的结论。
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主要基于以下事实:拉利伯特对太空旅行一直怀有强烈兴趣,以前做过类似尝试;“太阳马戏团”集团管理层基本上没有参与太空旅行的策划;拉利伯特是在与一家私人公司签署太空旅行合同后才开始计划商业推广活动的;太空之旅的成本在集团公司间以借据的形式周转并最终勾销,没有一家公司将其列为合理支出;推广活动直播在飞船发射前不久才被批准,而且美国国家宇航局不准直播中出现“太阳马戏团”的标志。联邦上诉法院认为,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拉利伯特清楚地知道,不管商业推广活动能否进行他都会进行这场梦想已久的太空之旅,所以他此行“压倒性目的是私人旅行”。法官还用浅显的例子来解释她的逻辑:“就好比一个商人策划了一场游山玩水之旅,沿途偶尔停下来拜访客户和供货商。你不能仅凭这点儿商业成分就把它算作一场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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