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2010年国务院印发了长三角区域规划。2018年11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长三角地区人口密度高,区位经济优势突出,具有超强的高质量发展先行先试资质。长三角地区过去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不仅制度创新走在前列,而且率先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同时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形成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制度创新与经济内生增长相互支撑。纲要对长三角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核心是构造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一体化发展格局,涉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水平、营商环境、制度创新等领域的一体化发展。这种全方位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是全新探索,需要有系统精准的政策体系来驱动。
税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是税制的延伸和落实手段,既要确保规范筹措税收,又要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调控意图。从经济运行角度看,税收政策直接决定市场主体资源配置成本状况,特别是区域间税收政策的统一性程度会直接决定要素流动成本高低和要素流向结构以及要素交易规模,其中税收征管政策位处税收政策链条末端,因而对税收政策终极效应能否实现更具决定性。
长三角区域的战略地位是“一极三区一高地”,即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新高地,这一战略地位需要税收政策切实发挥降低市场主体资源配置成本功能。具体讲,就是要通过先行先试性的区域税收政策,降低长三角区域内的要素流动成本,优化区域内的要素流动结构,扩大区域内的要素交易规模,增强区域市场的统一性、高质量发展的联动性和经济增长活跃性。
为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已推出16项税收服务举措的基础上又推出了10项专项税收政策。这10项政策体现出了三大着力点:
一是提升长三角区域市场统一性水平。加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先应增强区域经济制度的统一性。10项税收政策恰好发力解决这一问题,每项政策都体现出了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构建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原则,如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打造征管共同体、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等。
二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率先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基本经济目标。长三角区域经济结构更为优化,第三产业比重、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国际贸易比重等高于其他区域。为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区域的经济竞争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10项税收政策中的部分政策有的放矢力促经济高质量发展。比如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等政策。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发展、自愿转型、自我优化,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是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长三角战略地位的落实,需要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新推出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突出表现是不仅降低了纳税成本,而且压缩了市场主体面临的风险空间。比如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等。
税收政策是事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落实这些税收政策体现的是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以得到的启示是:认识税收征管政策的功能要站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税收征管政策要立足全局和长远,落实税收征管政策要定位提升总体公共管理效能和政府公信力。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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