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分析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对于不同的情形,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可能不同。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除固定资产外,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发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外的其他情形,如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及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不动产净值率。其中,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真题解析
下面以考生回忆版的2018年考试真题为例,介绍《税法一》科目如何考核“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这一知识点,也让考生更直观地了解税务师考试的命题方式。
2017年5月,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作为办公楼用于办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抵扣。2019年1月,该办公楼改用于职工宿舍,当期净值1800万元。该办公楼应转出进项税额( )万元。
A. 85.71
B. 100.00
C. 198.00
D. 90.00
【答案】 D。
【解析】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其中,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1800÷2000×100%=90%,该办公楼应转出进项税额=90%×100=90(万元)。
为帮助考生更好理解《税法一》科目的相关考点,笔者整理了一些拓展习题。读者可扫描下二维码,进行自测,阅读答案及解析。
(作者单位: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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