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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重资料管理 准确扣缴申报

   日期:2020-08-28     来源:桂林注册公司    作者:覃海媚    浏览:78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当年新入职人员、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完善。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要注重对佐证资料的管理,准确进行扣缴申报。

纳税人 注意提供佐证资料

13号公告适用于两类纳税人群体,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二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学生。符合这两类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以证明其适用13号公告规定的预扣预缴办法。

其中,对于取得实习单位支付所得的实习生,如果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可以在实习期间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由扣缴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果属于年度内新入职毕业大学生的,应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而其他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确实没有相关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来证明其属于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须就自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这些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注意留存备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61号)的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 准确填写申报信息

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7月1日之后,如向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或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支付相关所得的,在收到纳税人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最新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中准确录入相关人员的信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应的预扣预缴申报。

对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中选择“雇员”;在“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录入具体任职时间;在“入职年度就业情形”中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新入职学生”或者“其他当年首次就业”。然后,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报收入及减除项目,最终在税款计算环节,系统将自动按照1月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及预扣预缴税款。

对于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中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中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在“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录入具体任职时间;然后在综合所得申报中选择“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进入报表后所得项目选择“其他连续劳务报酬”,填报收入及减除项目,最终在税款计算环节,系统将自动按照任职月份数乘以每月5000元,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及预扣预缴税款。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部分纳税人由于预缴税额减少,年度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将不需要在次年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但是,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参加实习的纳税人,相关收入已按照原预扣预缴办法计税,如存在多预缴税款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申请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中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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