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可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款
13号公告规定,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换言之,用人单位向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支付的实习薪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小李是一名全日制大学的四年级学生。甲公司与小李签订了实习协议,2020年7月~9月,小李在公司参加实习,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劳务报酬5000元。13号公告发布前,甲公司向小李支付劳务报酬,应按照按次预扣预缴,分段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每月的应纳税款为5000×(1-20%)×20%=800(元),小李的税后到手收入为每月4200元(5000-800)。如果小李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对于这笔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他可在年度终了,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请退税。
13号公告发布后,甲公司在向小李支付劳务报酬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适用累计预扣法。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在小李的实习期内,其每月劳务报酬所得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无须预缴税款,比之前每月少预缴税款800元,甲公司直接向其支付5000元即可。如果小李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他也就无须办理年度汇算并申请退税。
提醒:准确把握政策适用关键词
13号公告原文虽然不长,但关键词却很多,尤其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实习”等,需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把握——这一政策只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实习劳务报酬所得。
换言之,实习者必须是在校学生,已经毕业的学生不属于这一范畴;学生所接受的必须是全日制教育,非全日制或非学历教育的,也不属于这一范畴。举例来说,高三毕业的学生,利用上大学前的暑假打短工,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就不属于政策适用范围。因此,扣缴义务人在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同时,企业也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实习”。究竟什么情况属于实习,目前,税收法律法规暂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原理来看,一般认为,应结合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否签署了劳动用工合同、实习生是否实际以员工身份参与工作,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学生合规签署实习协议,以作为预扣预缴的备查资料,维护双方的权益。
值得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除了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外,向其他人支付的劳务报酬,仍须按照原来按次预扣预缴,分段减除费用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王先生是一名自由职业者。2020年8月,A公司请他代为翻译一份商务文件,并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000×(1-20%)×20%=3200(元)。
(作者单位: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大连金普新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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