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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老”税种焕发新活力

   日期:2020-08-26     来源:桂林注册公司    作者:覃海媚    浏览:71    
核心提示:契税法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总体税负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了经济社会发展、征管工作实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对申报缴税程序
       契税法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总体税负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了经济社会发展、征管工作实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对申报缴税程序、减免税优惠、退税、涉税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出了优化和完善。

尊重交易习惯,便利土地房产流转。契税法将原来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实践中,个人购买住房往往是在权属转移变更前缴纳契税。契税法中关于申报、缴纳税款的规定与征管实际保持一致,提高了契税的征管效率,减少争议的产生。

扩展免税范围,彰显社会核心价值。契税法延续了现行税收优惠的规定,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并授权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法做出免税、减税的某些规定。契税法还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一些免征契税的条款吸纳进来,体现了税收立法的体系性、完整性。

完善退税规定,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国家作为公权力应予以退还已不具备课税要素及税收依据的已缴税款,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契税法第十三条规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这一规定符合跨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管理互助机制的要求,顺应了构建协同共治格局的大趋势。

加强法律衔接,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由于土地、房产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契税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数据安全检查,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完善数据安全管理流程和岗位权限配置规则,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外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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