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瞒不开具发票的收入,长久以来是税务检查的难点。在当前电子支付越来越普及、现金支付越来越少的今天,一切电子支付都会留痕,理论上讲企业很难再隐瞒收入,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了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数据,困扰多年的隐瞒收入问题将会迎刃而解。这看似简单,但我们却很少看到相关案例。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仍然先到银行检查该食品店资金往来情况。无果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协调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分别前往腾讯及阿里巴巴的天津分公司调取张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清单”,然后顺利地发现该食品店的销售收入都被打到了店主张某绑定个人账户的微信、支付宝上,案件随之破解。由于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得到公安机关大力配合。有人说,一个金额不大、手段不新、性质不甚恶劣的税案,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机关帮助才能解决,税务机关获取电子支付数据之难,可见一斑。
近年来,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大数据在税收治理中的应用,与各个政府部门建立了数据共享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电子支付数据获取仍然存在困难,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持。
税务机关从银行获取企业的资金往来信息比较顺畅,不需要其他政府机关协助,是因为税收征管法明确赋予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电子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数据是否属于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存在争议,而且该条款没有相应罚则,即使电子支付平台拒绝提供,也不会受到处罚。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该条款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电商企业的交易量,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但与之相对应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导致该条款难以落地。
显然,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电子支付数据,还是电商交易数据,都是网络平台安身立命的根本,是核心竞争力,是商业机密。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很难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很难责令网络平台提供相关数据。
这种情况充分体现了社会发展走在了法律前面。现行税收征管法制定之时,尚无电子支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可厚非,税务机关须依法行政。如今,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时代已全面到来,为适应新形势带来的挑战,法律需要逐步完善。从短期来看,建议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顶层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电子账户及新兴支付工具的调查取证法律规范。从长远来看,建议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调取电子支付账户的权力。同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细化电子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数据的义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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