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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期申报”骗优惠把戏穿帮受处罚

   日期:2020-08-25     来源:桂林代理记账    作者:蒙桃花    浏览:47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实M建筑公司通过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增值税税收优惠,逃避缴纳税款。针对企业涉税违法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实M建筑公司通过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增值税税收优惠,逃避缴纳税款。针对企业涉税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5.19万元,处罚款7.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近期,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开具金额、销售收入增长率为指标,结合风控线索,加强了对疫情防控期间不符合标准但享受疫情防控优惠政策企业的筛查工作。在此过程中,M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今年第一季度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000多万元,其中免税收入近500万元。M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第一季度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建筑施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如此大额的销售收入从何而来?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M公司很可能存在虚假申报行为。

检查人员随即对M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对企业今年第一季度开票明细、业务合同、原始凭证等实施查验分析。

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在2017年~2019年先后签订了6个建筑施工合同。其中,C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M公司今年3月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41份,票面金额共计400万元;D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今年1月20日,G企业今年3月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票面金额共计12.05万元;E、F 项目均于2019年2月3日竣工,合同约定于今年2月3日结清合同款,M公司在今年3月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票面金额共计81.08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M公司所承建的C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19年12月31日;D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0年1月20日;E、F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20年2月3日。

检查人员认为,以上4个项目涉及销售收入共计493.13万元,在时间上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3号)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企业不应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M公司负责人胡某,并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最终胡某承认了通过违规将493.13万元施工收入在3月申报为当期免税收入,试图“浑水摸鱼”利用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税政策,少缴税款的事实。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M公司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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