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立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充分权衡,如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列入免征情形,更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改革任务后,18个税种中已经有11个税种完成立法。笔者在对近日出台的契税法进行学习后,有以下三点体会: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即“税收法定”。契税法对契税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最为基础、核心的事项予以明确,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契税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体现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旨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就根据税种的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财政分成,契税收入归于地方政府。考虑到上述情况,契税法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在3%~5%幅度内确定本地的具体适用税率;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以保障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
适应社情民意。按照契税的立法原理,只要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不管变更的双方当事人是何种关系,都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而在中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家庭观念里,“夫妻一家亲”,夫妻之间的财产不用划分得非常清楚,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行为征收契税的话,就变得让人难以接受。由此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次契税立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充分权衡,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也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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