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对契税的退税情形加以明确,既为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力提供法律依据,更从法律层面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今年5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某区税务局与L某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和探讨。案情核心是2011年L某与S某就某处房产进行了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该项房产交易被法院判决无效。在此情况下,2016年,L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项房产交易已缴纳的税款,其中包括契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L某提出退税申请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三年退税申请期限,不予退还。法院从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等维度最终判决:税务局依法应予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客观来说,笔者能理解税务机关在上述案件中坚持“超期不予退还”的观点。在缺少其他同一层级法律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为避免执法不力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风险,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只有以现有法律规定的三年退税申请期限为依据。
8月11日出台的契税法对契税的退税情形作出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通过立法的方式直接对退税情形作出规定,可以说既为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从法律层面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强有力保障。
不难想象,司法维权,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都十分不易,其中的维权成本难以估量。契税法明确退税情形后,纳税人可以更加直接地用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法中,退税是有“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限定条件的。鉴于征收契税的法律要件是房屋权属合法有效的转移变更,笔者认为在退税实践中,除了契税法中退税条款规定的情形外,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错误或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行为经法院判决无效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作者单位: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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