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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

   日期:2020-08-19     来源:桂林代理记账    作者:蒙桃花    浏览:64    
核心提示:契税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契税减免税情形必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情形,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由于
 

契税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契税减免税情形必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情形,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由于契税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交易的成本,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通过伊始就引来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较于颁布实施2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有以下亮点:

税收法定,税率有法可依。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条款既保证了税收法定的严肃性,也适应了“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的改革要求,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稳定预期,明确列举减免征情形。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契税减免税情形必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情形。结合当前“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可以预见,之前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而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在将来一段时间依然有效,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与时俱进,与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契税法关于征税范围的规定有了新变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变化体现了契税法与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了新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新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契税法关于征税范围的调整也契合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纳入了契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为地方政府拓展了税源,保障其相应的税收权益。

实事求是,申报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原暂行条例对契税申报缴纳作如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但是,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不现实,购房人往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才会申报缴纳契税。比如商品房交易,因为预售制度,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很长时间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如果严格按照原暂行条例的实施,就会有大量纳税人因未能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契税法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在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协同共治,推动跨部门涉税信息交换。根据契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就涉税房土信息交换所涉及的数据口径、传输途径、安全保密措施、交换周期等要素进行协商,形成可行性管理办法,实现跨部门涉税信息的快速搜集、分拣、清洗、处理,为提高契税征管效率提供信息支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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