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税法在形式法治、实质法治方面的进步,顺应了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提高了课税的公平性。
相比于暂行条例以及去年底公布的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在诸多方面有明显变化和进步,亮点颇多。两部税法的通过,进一步推进了税收法治建设。
形式法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优化地方自主权、提高法律确定性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已有超过半数税种以法律形式存在,两部税法是加强税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相关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关于各地契税的适用税率。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契税法改变由省级政府确定的做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在实质上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所内含的课税民主性和纳税人课税同意权的要求。同时增加规定,省一级地方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可以确定差别税率,这样,契税法在税率确定上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符合地方税改革的需要。
关于契税的应税行为。对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法直接规定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没有平移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将其定性为视同应税行为的规定,也没有像过去一样留给新的实施条例来规定。这种做法正确界定了这一行为的课税属性,符合课税基本要件法定、明确性的要求。
关于契税的豁免。原来在暂行条例细则、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免税情形,如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契税法改为在法律中规定,更加符合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理预期利益。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计税依据中,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前增加“依法”两字,同时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强调在税法适用上要依法征纳税,进一步贯彻了税收法定原则。此外,两部税法都明确了关于征纳双方违反本法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凸显依法征纳税的理念。
实质法治: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高征管效率、促进税法遵从
两部税法的亮点不仅体现在形式法治上,更为重要的,体现在实质法治上,在维护税款安全的同时兼顾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相关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关于税收优惠。两部税法都作出了对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授权规定,且明确规定在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以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分别减免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这样,在确保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的同时,稳定纳税人预期。
关于已缴税款的申请退还。契税法就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续了原有规定,即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相关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但是此时相关权属因为尚未办理登记并未发生转移,可能发生在办理权属登记前相关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契税法增加了这一退税的规定,平衡了税款安全与纳税人利益。
关于税收征管的简化和规范。契税计算简单且为一次性缴纳,原有的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核定期限内缴税的规定增加了征纳成本。契税法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将申报和缴纳环节合二为一,提高征管效率。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管,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致,在此基础上规定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便利纳税人准确掌握课税规则。
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保护。契税的正确征收建立在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相关涉税信息的基础上,因为涉及税收优惠等相关制度的应用,涉税信息并不限于土地、房屋本身的相关信息。为此,不同于原有关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简单规定,契税法建立了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覆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确保税务机关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更多、完整的涉税信息。对于隐私泄露的担忧和信息保护的关注,契税法也予以积极回应,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个人信息。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两部税法的颁布,是当前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两部税法不仅反映了已有税收立法修法以及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诸多成果,还在许多方面为接下来的税收立法修法以及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可借鉴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两部税法在形式法治、实质法治方面所展现的进步,顺应了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极大提高了课税的公平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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