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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往知来:从两部税法看税收法定落实

   日期:2020-08-19     来源:桂林代理记账    作者:蒙桃花    浏览:77    
核心提示:两法通过对接改革进程、回应理论和实践争议、体现制度创新等方式,实现了税收制度的进一步优化。今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两法通过对接改革进程、回应理论和实践争议、体现制度创新等方式,实现了税收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今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两法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至此,现行18个税种中有11个已经立法,我国税收法治又取得重要成果。

与此前的税收立法一样,这两部税法的制定,是在不断回顾以往立法经验与缺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立法机制吸收多元意见表达的优越性,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指导下,通过对接改革进程、回应理论和实践争议、体现制度创新等方式实现了制度的进一步优化。观往知来,透过这两个税收立法成果,可以对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做一个阶段性回顾,对未来的税收法治发展做进一步前瞻。

稳步推进

一税一法、完善授权、提高层级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税一法稳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朝着一税一法的目标稳步迈进:2016年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2017年通过了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2018年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通过了资源税法,今年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如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已过半,需总结经验,砥砺前行。

完善授权与备案制度,税收授权规则更加规范、明确和适度。诸多新立税法中,都对税收授权立法的授权对象、备案机关作出了详细安排,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也不例外。具体来看,按照授权对象可分为两种:一是授权给国务院,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如契税法的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整合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则具有充足的实践基础和可操作性。法律规则具有规范性,即“受其规整之人,应依其规定而为行为”。相应的,通过具体的税法规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能够知悉其权利(力)义务。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充分整合了现有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细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税收法律体系。同时,通过提高立法层级,彰显了纳税人同意权。

稳中求变

对接改革、回应争议、制度创新

税制平移对于税收法定的实现,不仅包括制度的沿袭,更包括对制度的思考与修正。

与时俱进,以立法对接改革动态。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财税制度改革必然顺应改革大背景及时跟进,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契税法第二条对征税对象的修正就是对接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为顺应2015年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部署,不再规定立法目的及税款使用方向。

充分发挥立法机制优越性,以立法回应理论与实践争议。对纳税期限,契税法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取消了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申报和缴纳的要求,回应了理论上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次序颠倒的逻辑争议。同时,通过合并申报环节和纳税环节,简化了办税流程,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更加符合当前契税征管实际。

体现制度创新,构建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框架。在信息化与专业分工精细化的大背景下,各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是当下及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然趋势,这一点也充分体现在近几年的新立税法中。如契税法第十三条新增了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以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信息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法治前瞻

攻坚克难、精雕细琢、协同推进

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道阻且长,然行则将至。

攻坚克难,消费税法、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等重大税种法的落地尚需努力。税法的可行性和实施程度有赖于配套制度建设。目前看来,消费税法、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还是“难啃的骨头”,需要审时度势、周密考量、迎难而上。

精雕细琢,税收立法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期。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命线,通过立法质量,可以窥见一个国家立法乃至其法律文明之全貌。一税一法实现后,税收立法必然进入一个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具体而言,应及时回顾和反思,积累立法经验,吸取教训,在未来立法上有所镜鉴,从实质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加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逐步、逐级、逐层的清理工作,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完整、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制度统一整体。应重启对税法总则立法的研究,为税收法律体系提供智识保障。长远来看,还应在税法总则和多部单行税收法律基础上,编纂有中国特色的税法典。

协同推进,提升税收执法水平、司法质效、守法自觉。从执法来看,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税收执法应更注重法律的谦抑性。在不断提高执法质量、严格执法的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从司法来看,作为维护税收正义、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应持续推进税收司法机构、人员、审判的专业化发展。从守法来看,税收法治教育应转换思维,吸引纳税人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到立法、征税、用税、国家治理的行列中来,形塑国家治理新文化。

(刘剑文系北京大学教授,赵菁系辽宁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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