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得见的正义”到“感受得到的善意”,反映了税务机关对良法善治的积极探索。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以来,税收法治建设一直以良法善治为主线推进,营改增、降低增值税税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减税降费举措不断,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追求善治。“首违不罚”清单制度,丰富了税收善治的内容,丰富了程序正义。执法程序由于可以被客观评价,法谚称其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被视为法律正义的最重要内容。近年来,税务部门日益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比如2019年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公正。“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让纳税人不仅看得见正义,也感受得到监管部门的善意。由于该制度的原则性更强,后续精准实施还需要税务机关把握好细节处理,比如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在第一次情形出现后如何标记记录,超期如何删除,标记周期是一个公历年度还是违法行为出现12个月等。
从要求纳税人“完美”到正视纳税人的“不完美”,反映了税收治理理念的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减税降费的推进期,税收政策变化快、内容多,同时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低,不少纳税人缺乏必要的税收专业知识。在这种背景下,要求纳税人“完美”履行纳税义务并不现实,税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对纳税人的无心之过、轻微之错谦抑包容。“首违不罚”清单所列的18种税收违法行为,不涉及对税收收入的实质侵害,不属于对税收征管秩序的重大违背,纳税人自行改正或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实施“首违不罚”,有助于使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
(作者系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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