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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怎么办?

   日期:2020-08-14     来源:桂林注册公司    作者:覃海媚    浏览:82    
核心提示:问:若某企业既是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又是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答:选择
       问:若某企业既是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又是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限制会更少。假设某企业满足84号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当月申报抵扣后产生增值税留抵税额8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100%,那么该企业可申请80万元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不受采购设备产生的留抵税额这一条件限制。

问:如果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既不属于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也不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条件,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出现这种情况,可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根据39号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需按照“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这一公式,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39号公告的纳税人,需要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才能申请退还,同时受60%退还比例的限制。选择按照39号公告的方式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注意均衡抵扣,尽可能避免出现在连续6个月中有某一月份增量留抵税额小于0的情况,以免影响留抵退税的办理。

问:实操中还有哪些关键问题需要注意?

答:企业无论选择适用84号公告的规定,还是适用39号公告的规定,其增量留抵税额均指与2019年3月31日(即基期)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基期有留抵税额,不能错误地认为只要每个月有留抵税额即可办理退税。企业同时存在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需要注意适用政策的顺序。同一申报期内,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才可以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建议企业关注日常纳税信用管理。同时,办理并收到留抵退税款的,应将退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可能因少缴增值税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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