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颐和银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6637440863)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税稽二罚告〔2020〕10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二罚告〔2020〕1002号
北京颐和银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6637440863)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9月17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2008年11月至2013年9月从事股票买卖、报价回购业务,其中2009年应确认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554109.16元,2010年应确认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42842437.90元,2012年应确认贷款利息收入4219.18元,2013年1月至9月应确认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169446.14元,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你单位2008年11月至2013年9月从事股票买卖、报价回购业务,其中2008年取得转让股票收益149974.47元,2009年取得转让股票收益497996.57元,2010年取得转让股票收益42365985.96元,均未调整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营业税2178510.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2495.74元、企业所得税9708807.79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偷税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019907.0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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