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1986年实施的商品及服务税,具有免税额低、税率单一(不包括零税率)的特点,操作简便,行政和合规成本低,被认为是一种与传统的欧洲模式不同的现代模式。单独看这种模式,它牺牲了平等性和公平性。但作者认为,平等性和公平性可以通过税收体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更广泛的福利和转移体系来实现。
目前,新西兰的商品及服务税(以下简称GST)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视为增值税未来发展的重要标准,为各国增值税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模式。
欧盟(EU)“传统模式”采用多税率、多豁免和特殊规定,增值税法律复杂。这些功能旨在加强税收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但付出了牺牲效率和行政(合规)成本的代价。新西兰1986年实施的GST系“现代模式”,具有免税额低、单一税率(不包括零税率)的特点,以此来提高简便性,降低行政和合规成本,但是以牺牲平等性和公平性为代价。然而,平等性和公平性可以通过税收体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更广泛的福利和转移体系来实现。为此,新西兰GST系统被认为是一种现代模式,与传统的欧洲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在新西兰,GST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西兰的GST范围广泛,目前对几乎所有商品和服务按15%的税率征税,GST注册起征点目前为6万新西兰元(1新西兰元相当于人民币4.652元)。但在最初,税率为10%,注册起征点为2.4万新西兰元。同时,新西兰取消税收制度中的大多数免税和抵免,并着手对个人的纳税义务进行重大改革。除适用零税率的有限情况(“持续经营”的出口和转移)外,任何商品均无特殊税率或较低税率。新西兰的标准税率几乎适用于所有用品。
目前,新西兰GST不仅是间接税设计的国际标准,而且在OECD中具有最高的C效率比(增值税收入与消费支出之比除以标准税率,以百分比表示),达93.5%。因此,新西兰的GST以税基广、豁免少和效率高而闻名于世。因其适应性强,自从实行GST以来,新西兰政界人士一直抵制对GST的重大改变。
新西兰GST系统十分重视保护中小企业,只要满足某些条件,中小企业可以每6个月提交一次GST申报表。具体来说,其营业额在过去12个月内不能超过50万新西兰元,或者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不能超过,否则将需要采用适用于大型纳税人的标准(每两个月申报)。此外,当中小型企业由于现金流问题,出现因未付款而尚未取得进项发票,但货物已销售(发票或收据已开具——以较早者为准)销项税必须缴纳的情形时,通常采用以下计税方法:一是标准方法,以发票(或应计费用)和付款(一种现金会计系统)为基础;二是付款方式,这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一个月的应税用品价值少于200万新西兰元,或者在税务局局长认为这种方法合适的情况下;三是混合税基(于1991年引入),可供注册GST的任何个人或企业使用。
新西兰GST模式对国际增值税模式建构形成重大影响。目前,有18个国家的增值税制度设计以新西兰GST为标准,其中以澳大利亚最为典型。中国正在进行增值税立法,新西兰GST模式可供参考和借鉴。
(作者系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税法教授,本文由虞青松、钟皓翻译) 桂林注册公司,桂林代办营业执照,桂林代理记账、桂林代办公司、代办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税收筹划、代办各类许可证书、法律咨询服务、会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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