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广西“非出让地”房地产开发建设发展快,税收管理难度加大。如何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非出让地”房地产市场涉税信息?课题组建议,应搭建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非出让地”房地产信息共享平台,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课题组组长赖先云
随着城镇化不断加快,广西“城中村”及近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成为“非出让地”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热土”。“非出让地”房地产企业将不同类型的土地,常以住宅的形式进行开发销售,所签订的合同也一般选择合作建房或长期租赁,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目前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只对经过备案的商品房进行监管,因此导致“非出让地”房地产行业违规操作频发。
房地产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不明确。“非出让地”主体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对于村民委员会取得的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收入,目前各地的管理方式并不统一,有将村民委员会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也有不将其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其二,税收管理难度大。有的“非出让地”房地产存在层层转租的情况,税务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非出让地”房地产纳税信息。在开发过程中,有些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导致税收流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其三,纳税义务节点难以确定。“非出让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没有普通商品房的预售、备案制度,因为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不规范产生的财务风险和纳税时点不匹配,同时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让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收入情况。
课题组对加强“非出让地”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作如下建议:首先,应尽快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其次,将竣工验收合格作为“非出让地”房地产准予销售的前置条件。建议设置“非出让地”房地产建设项目入市条件,所有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允许出租或以租代售。再次,加快“非出让地”房地产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同样的收入规模,“非出让地”房地产的税收贡献率高于普通商品房,建议可由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搭建“非出让地”房地产信息共享平台,为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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