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探索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问题。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韩国从2010年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其经验或许可以供我们借鉴。
韩国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系统在2010年上线运行,目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票量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的95%左右。
开具方式
韩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类,通过韩国国税厅提供的电子税政系统(Hometax)开具或者通过国家认证的民间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系统开具。一般情况下,后者多为会计软件开发公司开发,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系统通常与相应会计软件绑定使用。无论通过何种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记录及其内容最终都会传送至国税厅电子税政系统服务器进行保存。
制度特点
法律依据充足。韩国《国税基本法》《附加增值税法》等法律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存在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电子发票能够完全代替纸质发票使用。
开具途径多样化。首先,国税厅与民间服务供应商都能为纳税人提供开具电子专用发票的服务,并且民间服务供应商不唯一,纳税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更适合自身的服务供应商。其次,国税厅开通了手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系统,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票便捷性大幅提高。
无需买方确认即可生效。根据韩国增值税法及其施行令规定,电子专用发票成功传送至买方电子邮件收件箱后,无论买方是否在行为上确认该电子专用发票的内容,都认为此电子专用发票成功开具。但该规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电子专用发票的邮件可能被分类到垃圾邮件,买方将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得通知。第二,由于所开具的电子专用发票不需要买方确认,如双方针对交易产生纠纷(特别是在金额方面),买方比较被动。
无需申领发票,开具程序更加便捷。韩国并无电子专用发票申领程序,从而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降低税法遵从成本。
无法定保管义务。韩国《附加价值税法》第71条规定:纳税人如开具纸质发票需要保管5年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但如开具电子发票,则可免除其发票保管义务。
存在问题
宣传、教育、鼓励政策不足。有一些纳税人认为,国税厅在制度宣传和教育上投入不足,同时税法中给予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企业的优惠政策力度不大,导致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初期,积极性不高。
发票开具系统不够便捷。韩国国税厅的系统虽具备批量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功能,但每次开具数量存在上限,业务量大的纳税人需要多次重复操作。虽具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批量导出系统,但导出信息与主流会计软件不兼容,纳税人需要将每笔信息重新输入会计系统。由于以上原因,部分纳税人不得不选择民间服务提供商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了税法遵从成本。
服务器安全性尚需加强。韩国纳税人对国税厅服务器存在不信任感,疑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器如遇到黑客攻击,数据信息泄漏时,国税厅是否存在相关预案。第二,由于国税厅系统错误导致发票无法正常开具或者开具出错,使纳税人因无法正常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罚款时,该罚款应当如何处理,税法并无明确规定。第三,如服务器存储出现问题,数据难以恢复时应当如何处理。
民间服务供应商缺乏充分的法律约束。民间服务供应商存在的问题有:第一,韩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服务供应商破产时应当如何处理做出规定。第二,法律对“由于民间服务供应商系统问题,导致纳税人所传输数据出错,纳税人无法正常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罚款时,应该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纳税人对民间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产生不安全感。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韩国首尔市立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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