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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 强化税收法治思维

   日期:2020-07-29     来源:桂林注册公司    作者:覃海媚    浏览:15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确定了行为自由的边界,也为税务机关在民事领域的执法活动划定了范围。对于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确定了行为自由的边界,也为税务机关在民事领域的执法活动划定了范围。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自由”,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皆禁止”是税务机关执法活动中极为重要的法治思维,在贯彻落实民法典中应当充分得到体现。
       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自由”
       “法无禁止皆自由”中的“法”应从多个层次去把握: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的具体规定,也包括法的原则或精神;既包括法,也包括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习惯。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应该考虑,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时,规章或税务规范性文件有没有经授权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法的原则或精神,是否符合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除上述禁止性的规定外,税务机关不能以便于管理、提高效率为由,去干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皆禁止”
       “法无授权皆禁止”也可以称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即分别在积极和消极方面规制了公权力的行使。
       基于“法定职责必须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顺应民法典的新变化,探索税务新实践。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9条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住所的规定相一致。然而,民法典第25条对住所的规定有了新变化,明确“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法典施行后,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能否可以选择向“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应当研究明确。
       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税务机关在民事领域内的执法应当仅限于民法典规定的范畴之内。民法典的涉税条款有3个方面:一是第43条明确的代管人税务责任;二是第535条、第538条和第539条赋予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三是第1159条、第1161条~1163条对遗产继承时税款的处理。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定授权范围、程序、标准行使权力,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做出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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