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全面规范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相关领域的基本社会关系。可谓,从出生到死亡,均离不开民法。作为规范纳税事项的税法,与民法一样,也与我们每个人相伴一生。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法律责任与诉讼时效等制度。税法主体的基本制度完全以民法制度为基础,如所有民事主体均具有权利能力,也完全可以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同样,能够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法行为的主体也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税务代理基本上复制了民法上的代理制度,不仅存在委托代理,实际上也有法定代理存在的空间,如未成年人作为纳税人时,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纳税事项。税法上的时效制度虽与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在具体期间上不同,但基本法理是相同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三年的时效,借鉴的就是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基本制度,为税法很多税种的设立奠定了基础。在物权的变动环节,税法设置了增值税及其附加、车辆购置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关税、资源税等税种。在物权的保有环节,税法设置了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上述各税种纳税义务的产生也是以物权的取得或者变动为基础的。如纳税人购买住房,取得物权,需要缴纳契税,如果因各种原因缴纳契税之后,无法取得物权,则可以申请退还契税。再如纳税人购买车辆,取得物权,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退还车辆,可以申请退还部分车辆购置税。税法中的纳税担保制度几乎完全照搬了民法中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终止与违约责任等制度,规定了十九种典型合同。合同制度与税法的联系最为密切,因为几乎所有的纳税行为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合同。合同的性质不同,也就决定了纳税义务性质及其数额的不同。以印花税为例,如果纳税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除享受免税优惠的以外,通常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不同种类的合同,其印花税税率也是不同的,如租赁合同的税率高达千分之一,而借款合同的税率则低至万分之零点五。但如果纳税人签订的是保证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以及合伙合同,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再以增值税为例,虽然绝大多数合同背后的经济行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完全相同。即使是非常类似的交易行为,因签订不同种类的合同,其适用增值税税率也不相同。如租用酒店的客房临时办公一个月,要是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适用9%的税率,如签订住宿合同,则适用6%的税率。合同的具体内容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以及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为准,如果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日期,则通常以货物发出、收到货款以及开具发票的日期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离开了合同的约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几乎无法操作。合同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性凭证,更是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基础性依据。无论是企业的办税人员还是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离开了合同,纳税事项几乎就要停滞了。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制度。这些权利大多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因此,通常不是税法关注的对象。但也有少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法律允许进行市场交易,这些权利交易就可能成为某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无形资产,其中就包括名称权和肖像权的转让。纳税人转让名称权、肖像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同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税法的宗旨与任务之一,其中就包括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该项义务直接保护的就是纳税人的隐私权,同时还间接保护了纳税人的名誉权和姓名权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结婚、离婚、收养以及家庭关系等内容。婚姻家庭领域通常不涉及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基本是免税领域。但婚姻家庭领域并非避税的安全港,也有一些行为需要纳税。如夫妻以外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赠送房产,受赠者需要缴纳契税。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该领域通常也是免税的,如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没有任何税收负担。但非法定继承人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不动产,需要缴纳契税。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主体、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相对应,通常是对权利人的损失补偿,其性质应根据所侵犯的权利本身来确定,并进而确定是否纳税。大多数违约责任的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而这些利益通常是需要纳税的,因此,当事人通过违约责任取得的各类赔偿或补偿通常都是需要纳税的。侵权责任所侵犯的权利大多无法进行市场交易,因此,其取得的赔偿或补偿通常不需要纳税。少数权利因其自身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如名称权、肖像权,侵犯该类权利取得的赔偿款或补偿款通常被视为转让该类权利的收益,需要依法纳税。
美国的富兰克林曾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用好民法和税法,能够帮助我们度过一个幸福的人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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