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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怎么办?

   日期:2020-06-22     来源:桂林注册公司    作者:覃海媚    浏览:123    
核心提示:问:居民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应如何扣除?吴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
       问:居民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应如何扣除?

吴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换句话说,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此时,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举例来说,2019年1月1日,张某与李某在上海成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按5:5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当年,A企业的利润与纳税调整后所得都是600000元。该年度张某还从B有限公司取得工资(每月15000元)。张某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为每月2000元,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1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对张某来说,由于其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应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而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此时,其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2-60000-2000×12-1000×12=84000(元),应纳税额为84000×10%-2520=5880(元)。其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50%=300000(元),应纳税额为300000×20%-10500=49500(元)。

问:投资者从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工资”,应如何办理预缴?

吴健: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蕴含了一定税务风险。举例来说,贾某是乙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每月从该合伙企业领取“工资”2万元。乙企业的会计按累计预扣法,对贾某取得的所得进行了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况:贾某在年终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中有综合所得,其合伙人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将无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贾某从乙企业取得所谓“工资”,其实应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将贾某和其他从业人员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对非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仍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贾某等投资者则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进行申报。

具体来说,在月度或季度自行预缴申报时,不考虑投资者个人在本企业的取酬情况,简单按照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总额和合伙人分配比例,计算预缴税额,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的,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校验“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存在任意一项非0。若有,则弹出“有综合所得时,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申报中扣除,是否继续申报?”提示框,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是”保存报表,或者点击“否”修改报表数据后重新点击“保存”。

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支付的投资者个人“工资”,已正确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已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柴成山:个别企业在支付投资者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建议这些企业及时办理更正申报,删除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申请退税,消除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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