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成山: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两种计税方式,一种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另一种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两种不同计税方法税负不同,个人只有在年度终了汇总全年综合所得后,才能计算比较出哪种方法税负更低。实务中,一些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年终奖时,由于不清楚每一位员工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情况,无法对不同的员工进行个性化选择,通常采用一种方法扣缴所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2019年2月,A公司发放了年终奖,统一按照单独计税方法,为所有员工扣缴了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员工张某取得300000元。此外,张某2019年度依法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7000元。那么,A公司应为张某扣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300000×20% -1410=58590(元);全年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000×12-60000)×3%=720(元)。
假设当年张某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张某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12+300000-60000)×25%-31920=49080(元);另一种是选择单独计税,则应纳税额为58590+720=59310(元)。按照前一种计算方法,可比后一种计算方法少缴个人所得税59310-49080=10230(元)。因而,张某在年终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可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退回多预缴税款。
孙彤: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个人所得税”APP端或自行申报WEB端暂不直接支持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再分离出来,单独计税。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不能准确预计该纳税人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情况,建议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可先按单独计税方法扣缴税款,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再自行选择最合适的计税方法。
问:单位发放的各种补贴、补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柴成山:在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各类补贴、津贴所占比重并不小。有些津补贴是按国务院的规定发放的,有些是按人社部门的规定发放的,有些则是各地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安排发放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不征税津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了列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值得注意的是,不征税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吴健:实务中,不少单位还为员工发放公务交通与通讯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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