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主动作为,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激励有着直接的关系。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四个规范性文件,对普惠金融给予一系列税收优惠,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22号公告将上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全部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沈砼表示,22号公告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具有受益群体范围广、税收优惠力度大等特点。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州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王文杰介绍,22号公告延续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相关纳税人实施减计收入和税前扣除,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三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看来,大量农商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能否顺畅享受优惠并及时“传导”优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效。他告诉记者,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并非直接作用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而是通过向金融机构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支持,鼓励他们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发放贷款。“这一点,金融机构一定要有明确的认识。”孙洋说。
“享受税收优惠,要注意符合前提条件。”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说,实务中,一些小微企业由于缺少贷款抵押物,其金融贷款有可能是小微企业主通过抵押个人名下的资产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格外注意是否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相匹配,并提高要件的完整性,合规享受优惠,防范潜在风险。孔令文还提醒,22号公告明确,在公告发布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对此,符合条件的相关纳税人,应注意及时调整纳税申报表,及时提出申请。
22号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展开宣传,确保税收优惠尽快落地。记者了解到,通州区税务局一方面联合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政策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送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结果运用成效,梳理纳税“白名单”,切实帮助纳税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等更方便、更快捷地获得贷款。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根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普惠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助力脱贫攻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说,22号公告的出台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蔡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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