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者: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交易、食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经营管理
(一)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
1.加强水产品交易监管:不得采购、销售、加工来自禁捕流域的水产品。
2.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水产制品严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3.加强广告营销管理:不得对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
(二)网络订餐平台及其代理商
1.开展平台内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禁捕流域水产品的自查,严禁经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2.加强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对售卖“长江野生鱼”等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措施,杜绝禁捕流域的水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经营者水产品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对经告诫仍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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