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谦 记者徐卫兴 蒋琳珊 贺艳 通讯员张礼斌 张洞石)记者从湖北、广东、重庆税务部门获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分别审议并表决通过相关决定,对三地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作出规定。上述决定将于9月1日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据了解,根据资源税法,资源税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的税率授权地方人大确定。此次三地人大表决通过的决定涵盖了资源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税率的全部本地税目。同时,三地人大在决定中明确,资源税计征方式以从价计征为主,湖北省、广东省对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重庆市仅对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此外,三地人大还在决定中对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等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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