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桂林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述
(1)支付结算的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的特征:
①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②支付结算是一种票据行为。
③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④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
3、支票、银行本票适用同城结算;汇兑、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异地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适用同城异地
① 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即银行本票。
③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④信用卡: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也称银行卡。
⑤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结算,均可使用汇兑。
⑥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
⑦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支付结算票据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3、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5.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桂林注册公司,桂林代办营业执照,桂林代理记账、桂林代办公司、代办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税收筹划、代办各类许可证书、法律咨询服务、会计服务。
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
桂林广泽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