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桂林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具有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稽核是会计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自我检查与审核,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工作,因此,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址、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注意: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是委托人的义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列外情形
A.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不得取得证书
B.因为与会计职业相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1、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会计类专业有: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2)、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①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人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②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 变更登记。持证人员有变更事项的,要办理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时间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不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务:四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级别:三级。
六、会计岗位设置
(一)设置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总会计师
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1.总会计师的设置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总会计师的任免
①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3.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②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调动工作、离职、因病不能工作
1、专人负责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2.移交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交接人员的责任
(1)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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