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会计监督-桂林代理记账注册公司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包括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二)主体和对象
1、主体: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对象: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而不是会计工作本身,这不同于政府监督。
区别:政府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三)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监督中的职权(掌握2点)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单位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是指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的职务,它主要包括: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是一种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监督检查的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不是经济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2、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2.两者审计独立性不同。
3.两者的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4.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5.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6.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
(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丁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四、三种会计监督的关系。
1、区别:
①监督的主体不同 ②监督的性质不同
③监督的时间不同 ④监督的内容不同
2、联系:三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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